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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市场出现“逼迫降价”,你遇到了吗?
发布时间:2019-03-21 08:47:33| 浏览次数:


去年下半年以来,青海省西宁市物业管理市场出现一种“逼迫降价”的现象。所谓逼迫降价现象,即小区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如果不进行降价就被业主罢免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或由业主委员会开展自治管理。针对这种现象,《西宁晚报》记者深入多家小区进行了深入采访。


记者调查:“逼迫降价”现象已不是个例


记者来到生物园区的新乐花园小区展开调查,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小区。去年,因小区物业涨价,业主委员会和小区物业公司发生了矛盾。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费降价、收回小区公共设施营业收入、小区停车费40%的收益归业主委员会等。业主委员会和小区物业公司都在据理力争各自的权益。采访中,该小区物业公司副总经理谢琴介绍,去年起,业主委员会对物业费提出了诸多质疑。在各方的协调下,公司将物业费由0.8元每平方米降到0.7元每平方米。除了降价外,还将小区停车费40%的收益归业主委员会,临时建筑的租金收入归业主委员会。“物业费降价以及其他收益减少后,物业公司预计每年亏损25万余元。为了进一步节约成本、降低亏损,物业公司通过降低人员成本,采取一人兼多职的形式开展工作。但是这样一来,难免会出现服务不及时、不到位的现象。”谢琴说。随后,记者采访了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据该业主委员会殷主任介绍,经过努力后,现物业费降下来了,小区部分收益也收回来了。至于钱怎么用?针对这些收益的后期使用方式还在协商中。

随后,记者还采访了多个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小区,根据采访得知,这种“逼迫降价”已经不是个例发生。据了解,有些小区物业确实存在不作为、乱收费等违法违规的现象,业主大会对其进行了罢免;也有一部分小区的现象却是,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看到物业公司有盈利空间后,以业主委员会为业主谋利的名义逼迫原物业进行降价,这种行为看似小区物业费有所下降,但是业主所享受到的很多服务却跟不上,无形中广大业主的权益还是受到了伤害。另外,因为业主委员会是监督和配合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更好服务的,是居民自治组织,自身并不能服务业主,所以广大业主依旧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

部门回答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发展服务处:物业服务收费要理性看待


针对当前社会出现的这类“逼迫降价”现象,记者采访了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发展服务处。据工作人员介绍,“逼迫降价”一方面是业主心态原因,追求低价高服务,想享受好的服务却不想缴纳与服务相对应的报酬;另一方面是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到位,没有提供与业主需要相一致的服务,导致业主不满意,要求降价。“物业服务工作需要市场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平等平衡,我们提倡优质优价,质价相符,一个制度完善体系健全的市场,就是要形成买卖双方平等协商,实现权利义务的对等。花什么样的钱享受什么样的服务,所以一方面业主要树立主人翁意识,监督物业企业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履行缴费义务;另一方面物业企业要全力提升服务水平,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使服务真正获得业主认可和满意。” 物业发展服务处工作人员说道。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业主委员会不能经营收益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是监督和配合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更好服务的举措,是居民自治组织,不是经营主体,按照规定不能经营收益,只能对分配的公共收益等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不可以对小区公共收益进行分配。针对新乐花园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参与并收取停车费等行为,按照规定应该进一步规范和制约,特别是对后期收益的收支情况应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布,并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同时,针对当前很多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的多种矛盾,一方面是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标准不达标;另一方面是业主对物业企业的服务范畴不清楚。按照《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下列服务: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环境卫生清洁和公共绿化养护;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及相关资料的保管;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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