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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车辆在小区被划伤,物业公司有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4-04-16 09:45:23| 浏览次数: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案情简介

原告为天津滨海新区xx小区业主,被告为xx小区物业管理方。2022年7月21日,原告发现停在小区车库内的车辆左后门有严重划痕,遂要求被告提供停车场管理监控视频。但由于车库监控调整,原告车辆停放的位置未被监控拍到。

后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有可覆盖该区域的摄像头,但被告一直没有恢复相关区域的摄像头。2022年9月24日,原告再次发现车辆被锐器划伤,与被告再次协商无果。

原告认为被告收取原告物业费、车位管理费,对小区及车库具有管理职责,被告在收费管理期间,未能尽到区域管理的责任,监控摄像等设备在后期更换过程中变更监控视角,未能按原小区及车库监控摄像头设计标准全方位管辖区域,致使车场内原告车辆受损无法找到事故造成方,且在第一次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造成原告车辆二次被划伤,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请

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损坏维修补偿费14,000元;

2、案件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保函费等一切与诉讼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原告主张其车辆在小区内停放时被划伤,其没有证据表明车辆划伤系被告所为

被告为xx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应当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小区以及高架平台下未能有完善的监控设备,对原告车辆受损后追偿造成一定障碍,被告应承担补充责任。最终法院结合原告车辆受损的现状、被告服务费收取标准,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给原告的维修费用为1,000元

3、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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