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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 五个拒缴物业费的理由都不成立,看看法律怎么解释的
发布时间:2018-09-26 08:38:50| 浏览次数:


                                                                        这几年

有关物业和业主的矛盾屡见不鲜

矛盾的焦点就是物业费

物业服务作为一种合同关系

物业公司提供服务

业主享受服务

自然应该交物业费


但不交物业费这种事

几乎所有的小区都存在

据了解

目前很多小区的物业费的收缴率

常年维持在50%左右

有的小区甚至更低

我不是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我不交费

有些业主认为自己

并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因此不管是开发商还是业主委员会

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都对其无约束力

自己不知晓且不认可该合同内容

因此拒绝交纳物管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合同期限已届满,我不交费

某些业主辩称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早已届满

因此对超过合同期限的物业费

因无合同约定

故有权拒绝交纳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后,若物业服务企业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业主也接受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均应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在上述情况下,业主的这一抗辩理由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维修义务,我不交费

有些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

反映小区单元门

过道路灯等被损坏

顶楼房屋漏水等问题

要求维修

但物业服务企业知晓后

拒不维修或者维修不合格

业主以此为由拒交物管费


对于维修义务的承担主体,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房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义务;在房屋质保期届满后,房屋专有部分由业主或侵权人承担维修义务,房屋楼顶等小区共有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维修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时,可使用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若业主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义务时,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酌情减少物业费。

 

房子没入住、没装修、长期不在家,我不交费

有些业主表示

房子刚买的

还没装修

也没入住

都没享受物业服务呢

交什么物业费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是均等的,否则物业服务关系稳定性和确定性将会被打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质量不达标,我不交费

有些业主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

如房屋漏水、墙体脱落、玻璃破裂等

为由拒交物管费

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而物管费的交纳则属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通常情况下,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企业,相互之间不应为对方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业主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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