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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71条、273条
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商铺“专用管道”若仅服务于该商铺,可能被认定为 专有部分的附属设施(如独立排污管),维修责任由商铺业主承担。
若管道属于公共设施(如主排污管分支),则属于共有部分,物业或全体业主共同担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
物业公司负责公共区域设施的管理维护,但 专有部分设施由业主自行负责,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判断标准:
管道设计用途仅服务该商铺(如独立下水管);
产权文件或购房合同明确约定管道归属商铺业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95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承担管理义务,因管道老化、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坏,由商铺业主自行维修。
管道为公共主管道分支,服务于多户商铺或整栋楼;
管道位于公共区域且无法单独分割使用。
责任方:
若物业未尽日常维护义务(如未定期疏通、未排查隐患),需承担维修责任;
若物业已尽责,可申请使用 公共维修基金 维修(需业主共同表决)。
其他业主或装修公司施工破坏管道 → 由侵权方赔偿;
自然灾害、市政施工等不可抗力 → 可申请专项维修基金或共同分摊费用。
商铺业主:
核查购房合同、建筑图纸,确认管道权属;
若属专有部分,自行维修或购买保险降低损失;
若属公共部分,要求物业提供维护记录,协商维修方案。
物业公司:
定期检查公共区域管道并留存记录(拍照、签字台账);
明确合同约定范围,避免越权承担专有部分维修责任;
协调业主申请维修基金或联系第三方责任方索赔。
争议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管道权属及损坏原因;
向住建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需提供权属证明、物业履职证据)。
责任核心:管道权属(专有/共有) + 物业是否尽到管理义务。
风险提示:
商铺业主需注意区分“专用”与“共有”管道,避免误担公共维修费用;
物业公司应通过合同明确责任边界,规避法律风险。